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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總檢察長今天發表關於國際刑事法院缺乏管轄權的法律意見



以色列司法部長的聲明:

多年來,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根據巴勒斯坦人的要求一直在進行初步審查。以色列國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的當事方,其原則上的法律立場是,法院對以色列沒有管轄權,任何巴勒斯坦人對法院的訴訟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一年前,我宣布,我正在考慮發表關於法院缺乏管轄權以處理巴勒斯坦要求的合理意見,以期公開以色列在各種法律和外交論壇中在這方面的立場。鑑於檢察官最近的聲明,在其關於初審的年度報告(2019年12月5日)的背景下,注意到她打算就此事做出決定,我認為此時宜發表該文件。

如意見中所詳述,法院顯然缺乏管轄權,其原因如下:

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將刑事管轄權移交給法院。巴勒斯坦權力機構顯然不符合國際法和《法院成立章程》規定的建國標準。

聲稱巴勒斯坦人加入了《羅馬規約》的說法既不符合也不能替代實質性測試,該測試要求具有管轄權的主權國家將刑事管轄權交給法院。

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人尋求服從法院管轄的同一領土具有有效的法律要求。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人同意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在談判框架內解決他們對該領土未來地位的爭端。

通過與國際刑事法院接觸,巴勒斯坦人尋求違反雙方商定的框架,並促使法院確定應通過談判而不是通過刑事訴訟解決的政治問題。法院不是為此目的設立的,也沒有權力或能力確定此類事項,特別是在未經當事各方同意的情況下。

今天發表的文件僅就法院缺乏管轄權提出我的意見。根據未來的發展,我可能會考慮解決與此問題相關的其他問題。

該文件是機構間合作努力的產物,其中包括司法部,外交部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人員,由國際法副總檢察長羅伊·紹恩多夫博士和外交部法律顧問塔爾·貝克爾博士;與以色列的高級政治梯隊充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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